各县(区)委宣传部,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
为确保我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权威性、先进性、纯洁性,使道德模范立得住、叫得响、传得开,始终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标兵,在全社会发挥榜样引领作用,市文明办根据《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起草了《昌都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
现就《办法》(电子版可通过昌都文明网“公示公告”栏下载)广泛征求修改意见,请于7月31日上午12:00前将修改意见电子版发送邮箱cdwenmingban@sina.com。
附件:昌都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张小龙,电话:19908951995)
昌都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昌都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昌都市各级道德模范是中央和自治区、市文明委在道德领域授予昌都市公民的最高荣誉称号。为确保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权威性、先进性、纯洁性,使道德模范立得住、叫得响、传得开,始终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标兵,在全社会发挥榜样引领作用,根据《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昌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昌都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适用于昌都市历届全国和全自治区、全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
第二条 中央和自治区、市文明办是全国和全自治区、全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和全自治区、全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经由本地区本系统推荐参加评选产生的全国和全自治区、全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 属地管理责任部门与本地区本系统全国和全自治区、全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掌握他们的职业变化、居住地变化、存殁等基本情况,做好关爱帮扶、礼遇回馈、心理疏导、思想政治教育、道德行为引导等工作。
第五条 全国和全自治区、全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以道德模范名义进行形象代言、组织团体、自我宣传等重要活动,应向县级以上文明委报告。其中,重大事项由市级以上文明办审批。
第六条 全国和全自治区、全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一)榜样意识不强,发表不当言论,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
(二)放松道德修养,发生有违道德操守和公序良俗行为的;
(三)缺乏正确义利观,利用道德模范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进行不当商业牟利的;
(四)未履行第五条所列报告程序的。
第七条 全国和全自治区、全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产生道德滑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向中央或自治区、市文明办逐级提交调查报告,经中央或自治区、市文明办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
(一)发生第六条所列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或经诫勉警示仍不改正的;
(二)先进事迹造假、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
(四)违反环境保护、脱贫攻坚、民族团结和税务、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
(五)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
(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发生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行为的。
第八条 昌都市各级各类时代楷模、美德少年和身边好人参照本办法服务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昌都市文明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