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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昌都文明网   发布时间:2019-05-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明单位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各级文明单位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央文明办、自治区文明办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创建文明城市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断提高基层单位整体文明程度,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文明单位动态管理是指对各级文明单位的精神文明各项创建活动、创建效果以及配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等方面所进行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以及对各级文明单位的检查、复查和推荐升级。

  第五条 加强文明单位的动态管理是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途径,是把“五个文明”建设任务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是督查落实文明单位“重在创建”的重要措施。

  第六条 各级文明单位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以提高人的整体素质为核心,以促进经济社会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为目标,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入手,开展各具特色的创建活动,努力提高工作业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文明单位。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形式

  第八条 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市级及以上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办统一管理。县级文明单位由各县(区)文明办统一管理。

  第九条 昌都市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实行届期制管理。每届期满后,获得“昌都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须重新参加评选,向市文明办提供单位自查报告、近三年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总结、文明单位复查申报表等材料,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保留“昌都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实行计分考核管理。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考核按照《昌都市文明单位测评体系(2018年版)》为标准,分三年进行考评,第一年考评成绩占三年总成绩的30%;第二年考评成绩占三年总成绩的30%;第三年考评成绩占三年总成绩的40%,原则考评时间在年底。

  第十二条 实行等级管理。市文明办根据每年文明单位考评情况,按全国、自治区、市、县不同级别分别评选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级优秀比例不超过10%。凡在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因工作不落实、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应付检查,影响创建进度或成绩的,直接定为不合格,市文明办按程序进行摘牌。

  第十三条 实行公示制管理。文明单位由批准、命名的机关通报表彰,并授予相应的奖牌。市文明办对新申报的单位和届满复查合格将要命名的文明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文明单位评选和命名

  第十四条 全市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社区、旅游风景区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昌部队,凡按照文明单位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可申报参评。文明校园已单列创建项目,不再推荐中小学校为文明单位候选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年度文明单位评选:

  1.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查处。

  2.领导班子成员两名以上(含两名)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查处。

  3.该单位因环境督查、脱贫攻坚、维护稳定等重大工作被问责。

  4.该单位在民族团结问题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该单位出现干部职工转经朝佛,被群众举报或组织通报。

  6.单位或单位法人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被列入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

  7.员工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8.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9.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10.发生负面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11.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黄毒赌”案件。

  12.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邪教活动、宗教狂热现象。

  13.创建工作滑坡严重,失去示范引领作用。

  14.发生严重道德失范、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恶性事件或案件。

  15.发生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扰民行为等问题。

  第十五条 申报文明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提出书面申请。市(中、区)直各单位申报文明单位时,应征求市文明办意见;县(区)各单位申报文明单位时,应征求县(区)文明办意见。

  第十六条 评选工作坚持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实地调研、群众反映、整改力度等情况,将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昌都市文明单位申报、评选程序为:

  1.各单位在申报文明单位前,要对照《昌都市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对本单位进行自查,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向市文明办提交书面申请。各县(区)申请时,向所在县(区)提交申请,由县(区)文明办统一汇总报市文明办。

  2.申报单位自递交书面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昌都市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和相关条件,以及市文明办地址、联系电话,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市文明办将候选名单在市级各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各县(区)在对提出申报的单位进行初评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被确定推荐的单位填写《昌都市文明单位推荐审批表》,并附详细申报材料,由各县(区)文明办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市文明办。

  3.市文明办统一组织考核验收,根据考核验收结果确定推荐名单,由市文明委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昌都市文明单位由昌都市文明委命名表彰,并授予相应称号的荣誉证书或奖牌等。

  第十九条 被命名的单位,每年复查后符合标准的,仍予以保留荣誉称号,予以命名。对文明单位创建水平下降或发生严重问题的,市文明办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

 

  第四章 主要工作内容

  第二十条 做好本单位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各文明单位要按照《昌都市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要求,把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专人专责,建立投入保障、检查考评、激励约束等工作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对开展的各项活动,及时做好相关档案材料的整理留存报送工作。

  第二十一条 落实好市文明委部署的工作。

  1.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昌都、平安昌都建设全过程,发挥法律法规对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树立文明社会风尚、培育和谐人际关系的保障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等社会规范和各行各业的规章制度中,使规范社会治理的过程成为传导正确价值取向的过程。

  2.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各文明单位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任务分工,严格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对照测评标准,认真完成各项文明城市创建任务,并及时报送相关资料。要广泛动员组织单位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创文工作。

  3.城乡文明牵手共建工作。履行好文明单位应担负的社会责任,结合部门特点,发挥部门优势,主动对接、加强调研、加大(人、财、物、技术)投入,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做好城乡结对帮扶共建活动。

  4.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成立、加入文明单位志愿服务队伍,单位志愿者占干部职工总数的90%以上,并对志愿者进行上岗前培训;经常性地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重点以空巢老人、残疾人、留守儿童等困难群体为服务对象,在社区广泛开展“邻里守望”志愿服务活动等。

  5.做好道德讲堂建设管理。固定场所、规范流程、统一标识、定期开课,并做好文字、图片等纸质档案资料留存管理工作。不具备开设条件的须进入“昌都市道德讲堂总堂”开课。

  6.深入开展“文明西藏五大行动”。广泛开展“文明交通行动”、“文明旅游行动”、“文明餐桌行动”、“文明上网行动”、“文明标兵行动”,宣传文明礼仪,抵制陈规陋习和宗教消极影响,倡导文明新风。

  7.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在春节、藏历年、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民俗活动、诵读中华经典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 做好市文明委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

  1.积极推进文明行业、文明窗口创建工作。窗口行业和部门,要制定行业、窗口创建工作规划,积极开展“岗位学雷锋”“优质服务从我做起”等主题活动,不断完善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努力解决服务质量、行业风气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行业各部门要立足实际、创新载体,扎实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打造文明规范便捷高效的服务文化。

  2.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档案的管理。文明单位档案是文明单位在创建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记载,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全过程。要按照有方案、有组织领导、有互动记录、有总结、有成效的模式做好台账记录,档案资料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

 

  第五章 文明单位建设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要进一步加强对文明单位建设的组织领导,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各级文明委、文明办,要做好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对文明单位的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管理原则上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市文明办委托县(区)文明办对其进行日常指导和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文明单位动态管理处罚措施分为警告、整改、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三种。定为合格等次的文明单位给予警告、整改纳入重点管理,连续两年警告,撤销文明单位称号;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文明单位直接撤销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文明单位在届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详见第三章第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考评中,定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单位,继续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其中,定为优秀等次的文明单位,列为下一年度上一级文明单位优先推荐单位。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文明城市(区)文明单位(行业)文明乡镇(村)建设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藏文明委﹝2009﹞8号)文件中的“第四章命名和奖励”规定,凡被命名为市级及以上文明单位的或经复查合格保留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的,每年由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对全体在职职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全国文明单位物质奖励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自治区文明单位为个人一个月工资的50%;市级文明单位为个人一个月工资的30%。经费可以从政府奖励基金或本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事业单位的奖励奖金自行解决,可摊入生产成本,奖金发放以最高荣誉为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昌都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黎晶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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